九天年假咻一下就飛過了~歡樂的日子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間來上班XD
雖然2013早已開始,傳說中的IFRS也已全面接軌,但過了農曆年後才會令人驚覺財報要發佈了~冏
到底今年財報到底有何變革呢?整理一下小弟以為的重點…囧a
(不是其他部份不用study的意思!)
IFRS國際會計準則這東西說穿了就是商業語言的更新
談到IFRS就必須談公允價值,IFRS注重的是公允價值的表達,而以往的會計準則動的是歷史成本(穩健)。
那何謂公允價值?
定義:
公允價值係指在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有秩序之交易下,出售資產或移轉負債所收取或支付之價格。
如何評價?
在衡量公允價值時應使用之評價技術,分別為市場法(市價比較),收益法(評價模型-折現’、BS Model…etc)及成本法
一言以蔽之,IFRS意欲表達是當下,而以往基於穩健的緣故表達的有交易證據的過往。
A.接軌時程:
今年1/1為上市櫃公司IFRS開始採用日,也就是首次開帳日;2013/03/31首次IFRS季報日,是以101(2012)年年報仍是採用舊會計準則。
適用的時程如下圖,是以台灣目前全面進入IFRS的新紀元了。
注意:上市櫃、興櫃及金融業為第一批適用的公司 (公開發行不適用)
B.財務報表主體:合併報表
過往財務報表主體為母公司報表,年報與半年報是需會計師查核簽證。現今已母公司報表僅年報時方需提供,各報表以合併報表為主!
由於報表主體的變動,營收的主體也連帶改變為以合併營收為主,以往合併營收選擇性揭露之情形已不存在了。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 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C.財務報表發佈時間與意見類型
為了配合IFRS,證交法也做了修正,取消半年報,並將年報發佈期限改為三個月,季報改為45天。
特別注意到的是半年報改為第二季季報,是以相對會計師表達意見型態也由查核改為核閱,算是減輕會計師的Loading吧XD
(公開發行不適用)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部份截錄,後方條文恕刪******************
D.財務報表四大表的變革
IFRS後,財務報表不僅名稱有了改變,連內容也做了更動,其中小弟以為損益表的變動最為重要!
當然其他表也是有其重要性的~
取消非常損益將使企業經營不再有藉口;
增列綜合損益,也將封印以往金融業貫用的將金融投資移至備供出售,
將帳上損益隱藏在股東權益減項的步數,
未來將可直接看見公司帳上的金融商品損益對整體公司損益的影響。
此外,資產負債表與現金流量表尚有多項變革需細細了解~
注意:四大表的分類都有變化,未來財務數字比例的量化分析的比較基礎將會變化!
E.不動產、廠房及設備(PP&E)開帳日
經過了好一陣子的紛擾,期間還有藍天條款的亂入XD
金管會確立了本國開帳認定的方法與續後評價模式:
一般不動產只得重估價但續後以成本模式提列折舊;
投資性不動產在特殊狀況(附於後)下方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
續後評價仍採成本模式提列,但是強制揭露目前市價。
簡單的說,
2013年的報表會出現一次性的影響,但續後評價模式採成本模式,是以又會回到以往計提折舊的模式。
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模式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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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
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部份截錄,後方條文恕刪******************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發行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性不動產若有充分證據顯示存在持續性出租狀態,且能產生中長
期穩定之現金流量者,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並以該投資性不
動產標的之契約租金採現金流量折現估算之金額為上限,且折現率應
以發行人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準。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
售之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僅得選擇先
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發行人應於附註中揭露前項認定成本之選擇、決定公允價值之假設、方法
及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第一項第一款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由具備我
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估價師進行鑑價:
一、須具備二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二、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
員會懲戒之紀錄。
三、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四、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
發行人之子公司亦應依前條及第一項至前項規定辦理。屬海外子公司者,
如其當地國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且其投資性不動產於後續衡量採成本模式者,於發行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一號規定辦理時,不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且其後續衡量亦應
採成本模式。
F.不動產工程合約收入認列原則
建築業未來的收入認列方式將產生變化,由於目前台灣出售預售屋是無法依顧客更改重大設計內容,
是以往年貫用的完工比例法將不復見了。
取而代之的是全部完工法,也就是說建築業的營收與盈餘將更加的volatile~
G.公司轉換IFRSs所調增的未分配盈餘,可以分配給股東嗎?
金管會民國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
首次採用IFRSs時,將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因選擇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金管會民國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
嗣後公司因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
Ans: 惟處分資產時方得以分配!
H.一點想法
IFRS的適用其實是提供一種Catalyst,這些將歷史成本重估至公允價值的過程可說是公司價值的浮現,
消除了部份的資訊不對稱,
但切記公司的經濟實質(價值)是不會因會計準則更改而變動,重估只是提供一個動能去催化價格接近價值。
有了這樣的認知,相信就不會在媒體消息滿天飛而迷失在成本與價值間了。
就公允價值這樣的變革來看,不同公司的相互比較基礎設定將會更加困難。
舉例來說:每家公司的狀況不一,有人的子公司股利是本業,有人不是,
進而影響公司營運現金流量與籌資現金流量的不同,是以未來比較時將需要分析者更加細心的分析與拆解~
無論如何,玩遊戲若連規則都不懂,輸輸去剛好而已,花時間study吧~
延伸閱讀
1.Consideration of Difference between Cost and Fair value
2.試析IAS40之影響
3.證交所IFRS學習區(講義下載)
四大事務所IFRS專區
1.PWC
2.Deloitte
3.KPMG
4.Ernest&Yang
參考資料:
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AS 國際會計準則
證交所資料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IFRS專區
相關證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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